以虚拟货币认定违法所得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关键词】
虚拟货币;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财产性利益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0108刑初1225号、(2021)京01刑终255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
【基本案情】
孙某某于2016年11月入职乐酷达公司,担任技术总监。2018年1月28日,孙某某同人生菜单公司签订战略合伙人协议,约定由其为人生菜单公司搭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字资产交易所技术平台,人生菜单公司承诺向其支付800万元。人生菜单公司向孙某某指定地址汇入705个ETH币。2018年4月10日,孙某某从乐酷达公司离职,后入职人生菜单公司并担任CTO。人生菜单公司又向孙某某指定的两个地址分别汇入235849个USDT币,合计471698个USDT币。孙某某将上述USDT币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OKEXMALTA进行交易,获现299万元。2018年6月,孙某某为人生菜单公司搭建完成cointobe平台后即离职。经鉴定,孙某某为人生菜单公司搭建的交易所技术平台软件cointobe中6个核心模块源代码与乐酷达公司数字资产交易平台软件OKCoin的非公知源代码具有同一性。2018年9月6日,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认为,孙某某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涉案OKCoin交易平台软件核心模块源代码具备了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孙某某与乐酷达公司订立过保密协议,其知悉OKCoin数字资产交易平台系乐酷达公司开发的软件。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孙某某拥有所有项目的查看及下载权限。人生菜单公司cointobe项目与乐酷达公司主张的OKCoin软件相关秘密点相同或实质相同,且在cointobe项目相关代码中存在乐酷达公司开发工程师刘某相关字符内容,足以证明孙某某在开发cointobe项目时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人生菜单公司支付给孙某某的“诚意金”应该认定为孙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所得。结合OKex平台转账记录等证据,可以认定孙某某违法所得至少为299万余元。此外,在其工作期间,人生菜单公司除了向孙某某支付了价值800万元的虚拟货币外,还支付了共计47万元的工资。一审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300万元,同时向孙某某追缴违法所得299万余元。孙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为认定收取虚拟货币作为违法所得的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典型案例。随着虚拟货币市场的日益发展,犯罪行为涉及的违法所得不仅只以现金等传统货币形式计算,可与传统货币以一定比例兑换的各类虚拟货币在交易中的使用日益普遍。但是,侵犯商业秘密罪中违法所得的认定仍需要以钱款等可以计算的财物或财产性利益计算,由此给刑事案件中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带来难题。由于虚拟货币不属于刑法中的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因此在计算违法所得时,不能直接将虚拟货币数值作为违法所得计算,而是将被告人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出售虚拟货币所得作为违法所得计算。
【相关法条】
《刑法》第219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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